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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06-12-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阅读数:1096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4号),对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给予明确。

  《通知》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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