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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变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

发布时间:2006-11-3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975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新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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