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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