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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员的无偿服务影响了中介有偿服务的发展?

发布时间:2006-11-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刘晓伟 王文召 来源:中国税网 阅读数:2084

    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收管理员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明确了税收管理员是基层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根据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制度》还指出,这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础工作制度。

  《制度》公布已一年多了,从基层税务机关为积极贯彻落实《制度》而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来看,注税行业某些简单服务项目的开展已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制度》第五条规定,税管员应为所管纳税人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笔者认为,这和国税发[2001]117号文《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中的“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有所冲突。

  目前的税务师事务所大都开展有接受代理客户的税法咨询、新的税收政策指导以及办税员的辅导培训等业务,翻开各税务师事务所自印的内部宣传类资料,及时传递的新税收法规占了很大篇幅。但现在税管员的工作职责也要求对所管纳税人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各级税务机关的网站(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了便利纳税人,只要纳税人提供一个电子信箱,就能很及时地把新的税收法规通过电子邮件传递到位,很受纳税人的欢迎,在这种发展趋势下,可以预测,单纯的税法咨询将会很快淡出代理业务市场。

  关于受聘税务顾问业务,也与税管员工作职责中办税辅导相冲突,对于企业在纳税申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如果税管员与税务代理有两种说法的话,那么纳税人一定会倾向于税管员的主张,即“县官不如现管”,因为纳税人认为其代表的是官方语言,更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即使有误,责任也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先占了主动。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也无可奈何地说,如果在同一税收问题上,税管员与税务代理人员意见相左,而纳税人坚持按代理人员意见办的话,岂不是自讨苦吃?

  更有进一步深入提供优化服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也列入了税管员的服务范畴。某地税务机关挑选出一些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的税务人员担任重点企业的税管员,在深入了解了企业的生产流程、经营状况后,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来帮助企业达到合法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众所周知,税收筹划虽然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节税行为,但是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原来由税务师事务所设计的税收筹划都签订有风险协议,即必须明确筹划失败后的风险承担比例。但是现在好了,由税管员来进行税收筹划,简直就是“零风险”,原来担心筹划方案税务机关不认可,现在让税务人员来筹划,还有什么可顾虑的,税务机关还能不认可自已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这下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肯定要受影响了,你的方案既花费用又有风险,怎能跟人家的免费零风险比?

  也有部分代理人员对此产生了异议,认为税管员的某些服务有“越俎代庖”之嫌,税务干部应当正确领会纳税服务的内涵,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标准,在法定范围内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固然重要,但服务也并不是无限度、无边际的,更不是对纳税人涉税事宜的包办代替。

  另有一些税务人员也有不同的看法,税务人员越权为纳税人代办某些涉税事宜,其实质并非是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服务,而是混淆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界限,使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领会、应用产生误差。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纳税人对自己的权责不明,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淡化,进而影响正常的征纳关系,甚至危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通过分析存在的这些现象,注册税务师们得出了一个不容乐观的结果,那就是,税务代理业的部分有偿服务正在被税管员的无偿服务所取代,并且取代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这应该引起注税行业的警醒,对于一些仅以简单代理收入为主的事务所来说,应该尽快产生危机意识。注册税务师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把业务做深,多开发一些高层次的业务,同时应保持敏锐性,对于一些新兴的法定业务(如今年开始的财产损失鉴证),更应当主动出击,而不能坐等业务上门。只有业务做深做大了,项目多样化了,才能做到在激烈竞争的中介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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