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通知同时明确,对于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上一篇: 事务所做强内部治理是关键
下一篇: PPP项目前期费用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