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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2008年年底前中央企业将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发布时间:2006-11-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02
    日前,国资委下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94号)指出,中央企业将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或收入占集团比重较大的企业,将于2007年率先执行。  

  据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由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构成的新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也将于同日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施行。国资委要求央企修订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于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提前做好价值估算。

  国资委强调,央企要增强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力,高度重视现金流量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总部资金筹集和调配力度,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原则、高效安全的资金集中结算、统一管理模式。

  《通知》要求,央企要加强境外子企业财务管理,努力实现境外资产保值增值。一是明确境外子企业财务管理关系,落实管理权限和联签责任,加强业务合同、资金收付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境外企业及机构的清理,对于长期经营不善或无明确业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撤并。三是积极探索境外企业工资薪酬管理办法,健全考核评价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境外企业会计核算,定期实施检查或审计,并按照投资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规范编制境内外合并会计报表。

  增强财务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通知》要求的重点:对于负债率偏高、现金流量不足或存在大量逾期负债的央企,要适度控制投资规模;对于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50%或发生重大担保责任损失的企业,要严格控制新增担保规模;清理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企业从事期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对市价波动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业务应实行盯市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加强企业年金、工会经费等表外资金管理,严禁将表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借或违规投资。

    《通知》还要求,央企要切实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分析和报送工作。一是切实组织做好集团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集团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按照国资委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财务决算资料。三是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力度,完善财务决算批复确认制度,开展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质量评估,及时处理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其中:对于企业违反规定人为调节利润的,将在业绩利润核定中剔除影响金额,金额过大的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于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将给予警示或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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