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指出,土地增值税涉及的“普通标准住宅”认定,要在前期颁布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关于“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分析人士称,如果从严掌握的话,那么就必须完全按照规定执行,“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的规定实际上被取消。
通知指出,出台这项措施是为了进一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根据建设部原来的通知中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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