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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

发布时间:2006-10-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新网 阅读数:1056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修订了1997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2007年1月开始施行。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

  发言人解释,《办法》对简易申报作了进一步规定: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定期定额户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此种做法既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也符合及时、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

  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定期定额户经营变化情况,《办法》还规定,在定额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偶然发生较大的经营活动,实际经营额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定额幅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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