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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重申:股票期权所得必须缴税

发布时间:2006-10-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 阅读数:1639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税总局日前发布通知重申,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还对相关税务处理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说明。

  该通知明确,员工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的,可以按扣除实际支付价款后的所得作为净收入的计税依据。凡取得股票期权

  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了对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所得的税务处理办法。

  这份通知是对2005年5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根据这两份通知的规定,目前正大行其道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高管获得的期权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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