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同时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期权到期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到期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期权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收益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且该期权已为员工实际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可在期权公开交易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次修改为原《通知》的细化,2005年出台《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对股票期权的四个涉税环节,做出规定。除了接受期权时无需纳税外,股票期权行权、股票转让和享受分红三个环节均涉及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PPP项目前期费用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