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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车辆公用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06-10-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41
    问:公司购买车辆落户时为股东个人名字,此车为公司所用。请问该车辆相关的保险费、养路费等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此事该股东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费用问题,由于汽车是个人名义购买,单位使用只能算是租用,费用问题有各省税务部门规定如何税前扣除。

  1、首先,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买汽车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再将股东个人名下的汽车重新过户回到企业名下,对于股东则发生了转让汽车的行为,根据《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如果该股东转让汽车的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要对签订的合同缴纳印花税。

  2、对于私车公用的费用扣除问题,各个地方规定有所不同。

  目前北京市是这样的:私车公用(签订有租车协议)所发生的的非所有者的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修理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属于所有者应支付的费用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保险费、养路费。

  所以贵公司的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如何税前扣除还请与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注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折旧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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