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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业管理刍议

发布时间:2004-12-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费茂清 来源:转载|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阅读数:1770

    适逢新一轮税制及管理改革酝酿之机,税务代理业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我国兴起迄今已历时十余载,研究对其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之意义重大自不待言。笔者以一个见证人、参与者的身份略敬微言。
    一、税务代理人与其它相关主体的关系定位
    为叙述方便,文中将对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及从事税务代理服务的注册税务师与其它人员统称"代理人",对征税机关从税务人员统称"征税人",对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简称"税管中心",对税务咨询协会简称"税协"。
    1、代理人与征税人的关系定位
    代理人对征税人而言,其职能应体现为:第一,监督;第二,服务;第三,合作。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因为:(1)代理人代表纳税人利益要求征税人正确征税,不得多征、早征;代理人以享税人身份代表国家利益要求征税人正确征税,亦不得少征、迟征。这就在客观上发挥了监督职能。(2)按税收征管新模式要求,代理人将原由征税人提供的应属纳税人自履事务的部份服务接替过去,这事实上减少了征税人的事务,当然也为征税人提供了服务,现行代理实务中如亏损审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前期审查等均在为征税人分担事务。(3)代理人据其在代理活动中掌握的具体情况,与征税人共同研究税制(法)的完善及征管的改进;这当然是一种合作。
    征税人对代理人而言,其职能应体现为:第一,服务;第二,合作;第三,监督。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因为:(1)可能请征税人提供最新税收政策信息,可能要咨询征税人对某些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要讨教征税人某经济业务的涉税处理,需要征税人对代理人客观的推介,这些都体现了服务。(2)当代理人代纳税人正确纳税而受到纳税人阻挠时,征税人的出面协调,这体现了征税人的合作。(3)征税人关注代理人合法代理,尤其如申享税收优惠的条件具备与否、代理人为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的方案合法与否等,这无不体现了监督。   
    代理人与征税人间的服务是互相的,由于代理人对征税人的服务往往存在另一受服务载体--纳税人,所以这种服务的付费常由纳税人承担;相应,征税人对代理人的服务是否也该付费、怎么付费等问题,以往因为征税人是国家机关、是公务员而讳莫如深,实际上又以各种形式进行私下付费。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以为,依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征税人为代理人的服务也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也该以一定形式予以认可,这类似于行政机关收规费,可考虑以"管理服务费"形式缴付给税务机关。至于这个额度按什么标准给付,有侍进一步研究。
    2、代理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定位
    代理人对纳税人而言,其职能体现为:第一,服务;第二,监督;第三,合作。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因为:(1)代理人主要受纳税人委托,为纳税人提供三个层次的服务,首先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违规处罚,其次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再次是有效合法的节税筹划。(2)代理人一切行为均以合法为前提,在代理中必然要监督纳税人正确纳税,否则也将遭致处罚,如按规定由于代理人原因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将对代理人处税款的0.5-3倍罚款。(3)代理人对纳税人服务,与纳税人目标应保持一致性,这必然体现为工作中的合作。
    纳税人对代理人而言,其职能应体现为:第一,合作;第二,监督。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因为:(1)代理人代表纳税人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均建立在纳税人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基础上,没有纳税人的合作,这些基本情况代理人将无从取得,一些必需的资料也无法提供。(2)纳税人需监督代理人合法代理,因为即使是代理人原因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纳税人除补缴税款外都还将为此缴付滞纳金。因此,纳税人必然监督代理人正确代理。
    3、代理人与税管中心的关系定位
    二者关系定位为:遵从与监管。这是因为:(1)税管中心代表国家行政权力,对代理人资格、代理行为、代理业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进行把握,这必然体现为监管。(2)代理人资格合法性、代理行为合法合规性、代理发展趋向等都必须无条件接受税管中心管理,否则将遭致应有处罚,这体现遵从。
    4、代理人与税协的关系定位
    税协对代理人而言,其职能体现为:第一、监护;第二、服务。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因为:(1)税协要监督和保护代理人依法、遵照有关操作规程从事税务代理服务,当这种服务受到干扰,破坏时,它将以行业组织的身份出面维护,这体现监护。(2)税协对代理人有多方面服务:统一执业规程,统一收费参考标准,监管执业质量,培育代理业市场,协调代理人与征税人的关系,协凋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关系,协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代理人对税协而言,其职能体现为:第一,依赖;第二,遵从;第三,维护。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因为:(1)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凡涉及全行业的共通性问题,如代理人员如何纳个人所得税、代理机构如何纳企业所得税、代理业保险、代理各项服务如何合法收费等,都有赖于税协统一出面协调解决,这体现了代理人对税协的依赖。(2)税协制定的行业若干管理办法,若代理人全都遵照执行会使该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否则可能导致混乱甚至阻碍该行业发展。这要求必须遵从。(3)税协一定程度上是代理人的保护者、"娘家人",每个代理人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执行有关要求规定以维护其权威性、支付一定的会费以满足其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这些都体现了维护。
    二、税务代理业外部管理
    (一)对税务代理市场的管理
    1、代理市场类型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市场可以有效率的配置资源、可以以最低的价格提供最高效优质服务,但这样的市场必须是允分竞争的市场。由于税务代理是一种专业技术知识的服务,对知识要求的综合性、融汇贯通性,对经验要求的积淀性、灵活运用性,这决定了税务代理市场中对代理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而服务的供给主体必然是有限的;相反,需要服务的纳税人则规模庞大并不断增长。这必然使得税务代理市场是-个有限竞争的税收专业服务市场。
    2、代理市场主体
    如前所述,税务代理市场的需求主体规模庞大且不断增长,而市场的供给主体则相对有限,面对众多体现个体特征差异的需求,作为市场供给主体应考虑:第一,在严格把握资格批准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放开代理人资格认定,以增加服务供给者数量;第二,有意识地引导代理人服务内容的专门化、创新化,特别是要支持一批有技术实力的代理人以税收筹划为其主要服务项目;第三,作为市场主体的各代理人其主体地位应具有平等性。
    只有通过服务品种的多元化、服务特征的个性化、服务质量的优质化,以服务提供引导服务需求,进-步扩大代理市场中的需求主体,才能最终使税务代理市场变成一个"供需两旺"的繁荣市场。
    3、代理市场准入
    税务代理对机构和人员都制定了严格的资格取得条件,这本身即是一道准予从事税务代理的准入门槛。在此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进一步对在本机关征管范围内的代理人予以考评认定,这形成了另一道准入门槛。这第二道准入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高质量服务的引入,避免供应者无序竞争,便于征税人监管与合作。但在对代理人考评认定的标准把握上应该是一整套指标体系,其中主要包括:执业整体水平指标,执业个体特色指标,执业纪律指标,执业人员构成指标,执业水准保障指标。
    (二)对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
    1、代理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法定业务的确立,有其客观必要性,这表现在;第一,这是界定征税人职权与代理人业务的边界的需要。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定与年审,代理人的审查结论可否作为依据;企业亏损额确认,代理人的审核报告可否作为依据。面对这些问题,全国各地持不同标准,亟需一个统一规定的出台。第二,这也是界定征税人与代理人责任的需要。试想,如未统一承认代理人核亏的合法性,则意味着未明确代理人核亏的责任;如果日后发现核亏有重大遗漏导致纳税人少纳税,这时要处罚纳税人,纳税人该找代理人还是征税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审核报告由代理人出具,征税人也据此给出了亏损认定。
    税务代理业不能仅停留在法定业务范围,还应不断探索创造新业务,推出新的服务品种、项目,这既是代理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客户需求新颖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必然。同时,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管理的不断加强,实现减轻税负的重要途径就应实施税收筹划。以期合法节税。可以预见,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代理业的崭新发展方向。
    2、代理业务取得方式
    应该说,以往靠行政力量推动取得代理业务的"好光景"已不再复还,税务代理业作为中介行业又不准通过媒体广告,在此情形下要让更多纳税人了解、信赖并依靠代理人,这只能通过问接的广告宣传;通过巩固老客户,依靠老客户引领新客户。间接广告宣传,如免费举行有针对性的税收知识培训讲座、赠送税法宣传资料、参与税务机关举行的税法宣传等。巩固老客户的最佳手段是,增大服务功效,切实为纳税人实实在在服好务。此外,杜绝回扣、维护代理人良好形象,这也是必需的,这有利于代理人避免落入"低回报--差服务--高回扣--低回报"的恶性循环中。
    (三)对税务代理服务的管理
    1、代理服务价格
    对税务代理服务的有偿性体现在收费上,据称国家即将出台税务代理统一收费标准,关于收费标准,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几点;第一,收费标准应是指导性、参考性标准,不是定价。因为一旦成为"定价",服务需求方同样会以市场主体角色、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讲价,致使"定价"变成了"最高价",往往实际价大大低于"定价"。第二,收费标准不是"最高价",也不是"最低价"。因为市场主体双方应允许平等协商,既然可以下浮,当然也应可以上浮。第三,为维护市场主体双方权益,可规定一个上下浮动幅度。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服务成本也必然存在差异性,应允许在收费上体现这些差异,为不致因特殊供需情形而损害主体某一方权益,规定一个收费浮动幅度是必要的。此外,对于"恶意"价格竞争以夺取业务的行为,应建立必要的检查与处罚制度,这可考虑由税管中心授权税协实施。
    2、代理服务质量
    代理服务质量是代理业根本所在,为整体不断提高代理服务业质量,笔者以为建立以下几个制度当是必需的、有效的:
    (1)双重监管机制。即由税管中心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的行政监管,以及由税阶进行的行业监管。行政监管的手段,主要通过税务稽查验证被代理人已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否。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验证被代理人已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否。行业监管的手段,主要通过受理查证举报(包括来自纳税人内部的、来自外界的),通过定期与临时的执业质量检查。
    (2)执业质量责任追究制。执业质量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税协追究代理人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税管中心追究代理人责任。追究责任方式依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取消资格(含取消机构代理资格或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
    (3)后续教育及定期考测与资格年审挂钩制。后续教育、后续学习不仅仅是由税协组织实施,更应由代理机构经常组织实施,还应当由代理人员不懈地自觉实施。学习不仅是形式、程序,更重要的是学到了什么、会应用否,这可通过考试办法进行检测,最终将考测结果作为人员资格年审过关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税务代理人内部管理
    税务代理人内部管理主要应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执业水平管理,执业风险管理。
    1、人事管理
    (1)人才聚集与储备。税务代理机构应是高素质人才汇聚之地,代理业的发展理应进行必要的人才储备,为此代理机构应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报酬水准应与市场人才价格同步增长并参与必要的社会保障;第二,人才的梯级晋升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如从业务助理、业务主办、业务主管、部门经理、高层管理到出资人(合伙人),发起出资人(首席合伙人)等依据业绩、才能、德望晋升;第三,实施透明、公正,科学的管理、营销、奖惩制度;第四,营造和谐愉悦的工作环境;第五,一方面注重引进人才,另方面注重培养提升现有的人才。
    (2)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的慎选。代理机构是"人和"而非"资和"的机构,慎选出资人的意义在于:它涉及到办所目的是短期赚钱还是长久的事业依托;相应涉及治所方略不同,如揽业务的方式、作业务的水准、综合服务的认同。对新业务开拓等;相应也涉及到对长远规划的态度。在已慎选出资人的基础上,其法定代表人选择更应慎之又慎,对于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他必须要有较高的执业素养、极高的思想境界、极高的情商、敏锐的洞察力和独特的人格魅力。
    2、财务管理
    代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应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对内部员工应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必要的约束机制,前者保证各职责岗位竭力竭智工作,后者保证各职能岗位有序合规工作。第二,对外部发生的各类赞用支出透明化、规范化问题的尽快解决。如付给征税人的"管理服务费"合法化规范化问题。
    3、执业水平管理
    业务水平高低关系着代理机构生死存亡,对代理机构而言,它必须能做到;第一,整体业务水平达到最先进水平;第二,须具备对新业务的独创或跟进能力;第三,建立并落实对业务水准的内部复核评估制度;第四,建立并落实对业务水平的追踪与及时跟进制度。
    4、执业风险管理
    税务代理业的执业风险,主要指少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潜伏性(不查则不暴露);第二,随时可爆发性(因倍的罚款)。为防范执业风险危及代理机构的生存与发展,
借鉴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管理办法,由随时可能查);第三,爆发时责任重大性(如承担涉税额0.5-3代理机构参与向保险公司投保执业险,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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