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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引发退保潮 保监会呼吁对分红险免征个税

发布时间:2006-10-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青年报 阅读数:1116

     该不该对分红险产品的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个引起极大争议的问题,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今天告诉记者,保监会对此非常重视,已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协调。

  据悉,从去年年中开始,广州、哈尔滨、新疆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的地税部门陆续向在当地经营的保险公司要求,对分红险的保单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其依据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而此前,分红保险自诞生之日起一直享有免税待遇。这一点甚至成为众多保险代理人推销产品时的招牌。

  “虽然部分省市的地税机关提出对保单红利征收个税,但事实上,我国税收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对保单红利征税。”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江先学说。

  江先学解释,分红保险的红利通常由3部分组成,即死差、费差和利差。死差和费差是由于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之间的差异造成的,这部分钱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多收的保费,不属于投资收益。只有利差属于投资所得。

  “其实此红利非彼红利。”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保单分红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保费的返还。《个人所得税法》所指的红利主要是指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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