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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营四类税免征 新政策至2008年底截止

发布时间:2006-10-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南方网 阅读数:1100
     从广州市地税部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四类税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调整后的规定,高校四类税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免征税收。具体如下:

  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的也应申报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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