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税协发[2005]01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收取会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发[2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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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收取会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函发[200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近接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团体会员会费税前列支的报告》(甘税协发[2004]10号),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企业缴纳社会团体会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04]6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协会收取会费的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2004年按各会员单位机构总收入2%的比例收取会费。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第四条中“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该协会会员单位在此标准以内缴纳的会费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不予扣除。
二、该协会收取会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00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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