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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计税工资调整或先行 流转税是改革方向

发布时间:2006-09-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证券报 阅读数:1633
    在昨日举行的保险业税收问题国际研讨会上,来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向国务院提出有关建议,针对金融保险业尤其是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其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有望先行。

  近年来,财税部门针对保险业务的特点,制订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其中包括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计税工资标准。但与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相比,金融保险业方面的税收制度设计仍相对滞后。目前的税收制度,对金融保险业并没有过多的特殊规定,但金融保险业与其他的行业相比,有自身的特征,即保险行业在整个金融业中人工成本非常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今年在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时,已向国务院提出了建议,对金融保险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可能会比其他类型企业先行一步。这样可以使其基本上能反映出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水平,并按照一定的增长比例,来确定扣除数额。

  另外,他还表示,准备出台一些针对金融保险业的特殊的流转税政策,以逐步体现金融保险业的行业特点。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宣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因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金融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加之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的工资支出不受任何限制,内资金融企业对此反应比较强烈。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在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订上,保险业尤其是寿险行业,今后有望在个人所得税上有所突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保险行业准备金政策正在研究过程中。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在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上应该有所区别。金融保险行业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在流转税方面,与其他适用营业税的行业在税收制度上要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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