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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社保有望费改税有关工作正加紧进行

发布时间:2006-09-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朱桂芳 林荔丹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数:1341
    近日在东莞召开的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会议上获悉,尽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额逐年大幅增加,并且有一系列社会保险费征管条例的实施,加强了社保费征收的法律刚性,但是以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费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透露说:社保费改税各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税务机关征收成效明显 
    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广东在内的19个省市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其中广东率先在全国实行全责征收并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2005年,这19个省市税务机关全年共征收社保费收入2623亿元,比上年增531亿元,增长25.36%;截至今年6月,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1484亿元,比上年增22.69%,同比增收275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指出,社保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其工作优势和成效已非常明显———强化了社保费征收的执法刚性,扩面迅速加大;降低了社保费征收成本;减轻了缴费人的负担;符合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为规范筹集社保资金创造了条件。但他同时透露,推动费改税是下阶段要积极开展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经过调研后得出结论:以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费仍然存在各种弊端,必须尽快完善机制、加快立法步伐,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  
    社保费有五大突出问题 
    该司有关人士指出,费与税尽管同是政府组织收入的形式,但本质不同,税与费相比,税更具有强制性和公正性,更能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以费形式征收,存在五大突出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覆盖面窄,支撑能力弱。由于以费的形式筹集资金不具有强制性,因此,社保费缴纳采用了动员参保形式,导致大多数省市社保费只覆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国有经济覆盖面很小。即使是已参保的企业,缴集人数与实际人数也有很大的差别。 
    二是政策不统一,企业负担悬殊。由于不是带有固定性特点的税收,目前各省、市甚至各县市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统一、费率不统一,分别按照各自对政策的掌握和地方财力情况来确定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和费率,造成不同地区间企业的保险费负担悬殊,制约了企业发展的平等竞争条件和统一市场的形式。 
    三是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由于是各地自行定政策,因此无法实现高层次统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差,基金调剂功能弱,导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困难,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大,结余逐年减少,基金的支撑能力下降。以费的形式征收社保费,不可避免地使执法难以到位,从而加剧社保基金缺口。 
    五是社保费征管缺乏法律支持,影响征管效率。 
    改革步伐渐行渐近 
    据了解,费改税的问题已引起各方重视。近年来社保费政策和征管弊端日益显现,社会各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日渐高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十分关注,多次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学术界对如何开征保障税也作出积极探索,甚至有的已提出开征的方案。 
    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要求“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人士称,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具备诸多方面条件。一是具备了经济基础,二是具备了征收基础,三是国际上有诸多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据透露,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成功经验更是成为费改税的前提条件。据有关人士预测,“十一五”期间,社保费改税有望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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