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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向供货方收取进场费、上架费等也应缴税

发布时间:2006-09-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沈阳日报 阅读数:1230
     本报讯“十一”商业旺季临近,商场按合同收取供货方的“进场费”等项收入如何缴税?记者于9月12日专门请铁西区国税局12366税政热线咨询人员给予解答。

  据介绍,在经营活动中,各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按合同要向部分供货方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上架费及返还收入等费用。

  这些费用该如何缴税,主要看收取的费用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关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应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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