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没有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样实行据实扣除办法,而是将税前扣除的工资定额标准从现行人均每月800元提高至1600元,主要考虑是:
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中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两个所得税互相照应,政策兼顾。
三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国家税收收入减收。这次政策调整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据测算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这个数额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至于过大,可以承受。
四是有利于税收管理。由于目前一些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仍较弱,利用多扣工资逃避所得税的行为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为了防止滥用政策逃税,在目前征管手段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必要沿用限额扣除的办法。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的同时,规定停止执行地区可以浮动20%的规定,并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区域间企业所得税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间人才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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