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有关人士解释,根据“补充意见”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11项收费项目,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因此,必须一律按规定征税。
根据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标准,是按照各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上标明的收费标准来执行。超过收费标准的上述教育劳务收入,将就超过收费标准部分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各类学校取得的与教育劳务有关但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收费项目,亦须按照营业税“文化体育业”或其他适用的税目来征税。
市地税局强调,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征税还是免税,不是看机构的性质(公办或民办),而是看该收入的性质和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各类教育机构无论是否享受免税,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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