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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益分配不尽合理 资源税分配应向西部倾斜

发布时间:2006-09-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刘铮 韩洁 崔清新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阅读数:1106
    “我在调研中发现,西部地区有一个乡,每天开掘、输送出去的资源价值30多万元,而当地百姓年均收入只有1000多元。现行的资源税标准和分配比例应当调整,让西部百姓更多享受到资源开发的好处。”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段应碧,5日在政协“推进西部大开发”专题协商会上表达了他的强烈建议。

  西部地区是我国矿产、能源等资源富集区,发展资源开采和加工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已经成为西部大开发未来的着力点之一。在专题协商会上,委员们不约而同地建议,调整资源税标准和分配比例。

  “当前西部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资源税税率较低,尤其是中央大型企业主导的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关联度不高,与农民增收严重脱节,西部地区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原副部长寿嘉华概括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不都卡德尔·乃斯尔丁建议,提高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同时调整国家与地方在资源补偿费上的分配比例。新疆现行石油资源税仅为14元至30元/吨、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仅为1%.应将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为8%至10%,将民族自治地方上缴中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返还或中央与地方按2:8的比例分配。

  全国政协委员陈雅棠代表农工党中央在发言中也提出,提高西部矿业大省资源补偿费的地方分成比例,由现行的中央、地方各半,改为中央占40%、地方占60%.

  此外,尽量延长产业链,把更多资源留在当地加工,让当地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是政协委员们的共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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