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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暂行办法》 加强房地产业征税管理

发布时间:2006-09-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孟斯硕 来源:新京报 阅读数:1343
     昨日,国税总局发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意在加强对不动产和建筑业的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销售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销售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同时,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也应同时按照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按照此前规定,销售不动产的适用税率为5%,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为3%.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其税收收入占营业税总收入40%以上,年实现税收收入超千亿。2003年、2004年全国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收入分别为1186.37亿元和1497.97亿元,占当年全国营业税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1.34%和41.72%.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房地产业管理复杂、流动性比较大等特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税源监控难度较大。

  另外,建筑业假发票问题也难以控制和识别,造成营业税征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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