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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高校食堂公寓等对外服务项目须照常纳税

发布时间:2006-09-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新京报 来源:新京报 阅读数:1535
     校园学生公寓、食堂严格向校内师生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将免征一系列税收;但这些服务若是向社会人员提供,则不能免税,将按一般规定照常计征。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新实行的相关政策通知。这份通知专门针对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指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强调,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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