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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加强二手房个税征收

发布时间:2006-08-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周荣祥 来源:每日商报 阅读数:1738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就日前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目前部分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够理想,其中规定不够具体,征管程序不够严密,因此需要明确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转让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负责人对此表示,明确规定既便于征纳双方操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也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对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一直不够理想的情况,该负责人强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这样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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