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发[2006]14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住房装修费用扣除比例: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为房屋原值的10%。
二、2006年8月1日后交易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必须按此文件第二条规定确定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计算征收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各地要与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积极配合,凡是房屋交易量大的市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及时办理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交易量小的可委托征收契税的部门代扣代缴上述各类税款,并按规定付给代扣代缴手续费,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凡提供缴纳上述税款完税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各地要立即进行安排、布署、积极与房产交易部门协调,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要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对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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