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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24
中税协发[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武汉、成都、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中税协决定于2006年7月15日至 8月31日开展对会员的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执业会员及团体会员。
  非执业会员的年度检查工作由地方协会自行安排。
  二、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自律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后续教育情况。执业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3、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会费交纳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4、劳动用工情况。团体会员是否按《劳动法》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工作安排
  1、中税协负责对年度检查工作的指导;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年内将组织进行重点抽查。
  2、地方税协负责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避免重复检查,协会的年检与税务机关的年检要一并进行。工作开展前,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搞好配合,协同做好年检工作;要制订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检查内容,做好安排部署,并将年检工作的内容、方法、步骤及时通知会员;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年检情况报给中税协。
  3、执业会员和团体会员要认真做好年度检查准备和落实工作。首先要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二是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和协会的年检工作,切实把年检当作一次查问题、找原因、促管理、求发展的好机遇。
  四、问题处理
  1、在检查工作中,凡发现会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情况,则年检不予通过,要求限期改正;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适合继续执业的,应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2、凡未通过税务机关年度检查的会员,协会的年检应不予通过;经过整改后通过税务机关的年度检查,则协会的年检可以通过;被行政机关注销执业资格的,应取消其会员资格,收交会员证。
  3、检查结论按“中税协发[2006]008号”文件的要求,登记在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对会员的奖惩登记在“奖惩记录”页。尚未发放《会员证》的协会,检查结果按往年的办法,暂登记在相关证件或资料上。
  五、工作要求
  年度检查是各级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方协会要予以高度重视。一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确保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使其真正起到落实监督、加强管理的目的。三要及时进行总结。要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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