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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50

甘国税发[2006]181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精神,为了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定于200681831对执业注册税务师级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已成为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进行年检,是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执业水平,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所以,今年的年检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及标准进行。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大力支持,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二、年检对象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事务所

三、年检期限

2005年全年和2006年上半年。

四、年检的方式与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项目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写出注册税务师个人工作总结和事务所工作总结。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及个人工作总结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及事务所工作总结、《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报所在地的县、区国、地税务征管部门。

(二)县、区税务机关受理与审核

县、区国、地税务局征管部门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应当积极受理,认真逐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国、地税务局公章。由事务所将县、区国、地税务局审核后的年检材料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此项工作务必在815以前审核结束。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复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同时由省国、地税务局组成的检查组,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县、区国、地税务局审核与检查组检查同步进行。检查结束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年检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六、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为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本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七、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税务师工作总结。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4、财务会计报表;

5、事务所工作总结报告。

八、年检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年检通知精神,省国、地税务局分别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抽调人员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通知有关国、地税务局。各级国际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并推荐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来工作。绝不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涉及内容多,各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项目与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不能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出发力度。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应及时进行总结,写出检查报告,并向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届时,将自查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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