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于
附件: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会费 管理办法 通知
附件: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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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障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 个人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第五条 团体会员会费,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为基础,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的检查。
第七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交纳会费。
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交纳当年度个人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业务收入和上年末执业会员人数(不包括省外分支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执业会员人数),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交纳当年度执业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九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将团体会员会费留用50%,另外50%应于每年4月底前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个人会员会费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全额留用。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会费。
第十一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按照协会章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将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所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实施情况;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七)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八)编辑出版《甘肃注册会计(评估)师》等刊物;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甘肃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行业开展业务交往活动;
(十一)维持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开支;
(十二)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十四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费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第十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留用和上交会费,并将会费用于履行《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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