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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07-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32

(2005年10月15日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规范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税收事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是本行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所实施的管理,是行业的团体和个人在执业及相关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执业中的相关行为受本办法约束。在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与注册税务师业务相关的其他人员,也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条  中税协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统一指导机构,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是行业自律管理的地方组织,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税务师事务所是行业自律管理的基层单位,在接受中税协、地方税协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的前提下,应着重搞好自身的管理。

   第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根据行业自律建设实际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在接受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应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主导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正确行使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把服务会员贯彻到对行业指导、管理的整个过程。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税协)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税务师事务所是团体会员;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是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在事务所执业的为执业会员,未执业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加入税协成为会员。

    第九条  中税协对会员实行入会登记管理、执业管理、考核管理、培训管理和年检管理;按照本会的会费交纳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会员须接受指导、管理,认真履行交纳会费义务。

    第十条  地方税协具体办理本地区会员入会登记手续,对会员实施执业指导、服务和管理;按照中税协关于会员会费交纳办法,承办会员会费收取事宜。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转所,应办理转所手续,并报地方税协备案。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或合伙人转所,还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及本所章程、出资协议的有关约定。转所的具体事项和程序由地方税协规定。

第三章  会员教育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三条  加强法律、诚信、道德和纪律教育,提高行业信誉和执业水平,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一)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国家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强化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执业能力。

   (二)开展诚信、道德教育。树立诚信、道德理念,构建诚实守信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市场执业环境。

   (三)开展爱岗敬业教育。以《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为主要依据,培养会员爱业、敬业、精业的职业精神,做到依法、客观、公正执业和文明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通过举办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理论研讨等多种形式,从理论和实践上增强会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质量。

第四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  执业主体

   (一)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设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执业,合法经营。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执业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范围执业,开展其它业务应以相关法规为依据。

第十七条  执业操作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规章等执业规范。

   (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立健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执业质量,提高执业水平。

   (三)根据双方自愿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书。签订协议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规范严谨、标的明确、权责清晰,由双方法人或其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按照签订的协议制定工作计划书,内容包括执业人员、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措施和对策、实施进度、人员组织、检查评定等。

   (五)建立执业工作底稿,记载的内容、程序、数据和结论,要真实准确、依据合法、责任明确、格式规范、字迹清晰,工作底稿要妥善保存归档。

   (六)出具的各种涉税报告及有关证明等文书,应当做到依据合法、数据真实、叙述清楚,结论准确。

   第十八条  职业道德

   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公平竞争

   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严禁以不正当手段竞争,损害行业形象。

   第二十条  执业宣传

   客观、公正、准确地宣传行业的性质、职能、意义、作用、执业内容、特点等,提高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税协负责组织制订行行规、行约;对地方税协、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行规、行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协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制度;指导、监督会员自律情况。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行规、行约和实施办法,建立相应机制,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对自律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实施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执业情况报告制度。对年度执业情况及人员、组织、业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定期向地方税协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税协、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对实施行规、行约等情况进行检查。

   (一)中税协统一组织部署年度检查,明确检查的范围、对象、内容、方法和时间。地方税协具体安排、组织实施。税务师事务所对执业范围、行为规范、执业操守等进行自查。

   (二)税协在税务师事务所自查基础上安排专项检查。自查和专项检查的结果分别写出报告,按要求报送或备案。

   (三)对查出违规问题的处理。凡自查出的问题,并能及时纠正的,一般不予处罚。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和提醒纠正情况,给予区别处理。

   (四)对检查认真、扎实细致的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给予表彰;对执业规范、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严格检查纪律。专项检查须认真查阅被查对象的资料和听取陈述;恪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被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要遵守检查纪律,严防发生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对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理事会设立奖惩委员会,负责行业的奖励与惩戒事宜。

   第二十七条  奖惩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在同级理事会内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奖惩委员会在税协秘书长设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奖惩委员会的职能:制定行业奖励、惩戒办法,组织行业评比,受理投诉,立案调查,审议结论。

   第三十条  对工作业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团体会员奖励分为:

   1、通报表彰;

   2、评为先进单位;

   3、授予“A”级单位。

   (二)个人会员奖励分为:

   1、通报表彰;

   2、评为先进个人;

   3、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达不到行政处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给予惩戒。

   (一)团体会员惩戒分为:

   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4、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提请国家税务总局注销执业资格。

   (二)个人会员惩戒分为:

   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4、取消个人会员资格、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奖励、惩戒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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