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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地方税务司:物业税短期内无法实现

发布时间:2006-07-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阅读数:1448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处长张勤近日表示,作为国家的税制,房地产税并不是用来作为短期调控的,其对房地产市场是中性调节的政策,用以鼓励市场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而非“杀鸡取卵”。
  据统计,目前房地产税占地方税的1/3。 
  在所有的税种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这八个税种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量比较大。
  张勤表示,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很快,在这八大税种中,有些税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相对滞后,因此,有些税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如房产税,是在1986年刚刚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出台的,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人征收的税,其税率比较高。虽然在1999年,为了鼓励个人居住用房,把税率降为4%,生产企业出租房屋仍按12%征收。税率还有一些高,但是政策的修订需要一定的时间。
  从房产持有环节看,十六届三中全会将物业税的问题提出。国外发达国家对个人房产是征税的,但是我们国家暂时没有征收物业税。张勤表示,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收短时期内还无法实行。其主要原因是,1999年我国进行房地产改革,考虑到单位刚刚把房子卖给职工个人,其中有的是贷款买的,另外产权也没有落实得非常清楚,所以暂时没有对个人征税。但是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对个人持有房产是一定要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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