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业务约定行为,明确委托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和规范业务项目,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定义
本规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确定委托业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业务项目任务签定的合同。包括税务代理业务约定书、税务鉴证业务约定书和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注册税师业务需签定业务约定书的行为,包括:常年业务、单项业务、认证业务、咨询业务等。
三、签定业务约定书的程序
(一)、协商
1、委托关系的确定,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自愿受理为前提,在以下条件财时具备的情况下,应受理委托: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②委托人能按时、完整的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须的各种资料,并积极支持配合执业人员完成工作;③税务师事务所能对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办;④委托人信誉状况良好。
2、受委托的部门负责人与委托人就委托的事项及协议书签定进行协商。
协商的内容包括
①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解释;
②委托人应提供的具体资料与配合方式;
③委托人委托项目的时间要求、完成程度;
④业务项目的工作方式、方法和程序及标准;
⑤报告方法、范围;
⑥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协议书委托协商的内容包括
①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②费用、收取方式及付款期限;
③争议结决方式;
④是否承担出差费用;
⑤业务约定书生效时间及委托关系的终结、中止的情形;
⑥其他需要协商的条款;
(二)、签定代业协议书
业务约定书在双方就委托事项和协议条件协商一致时签定。业务约定书就载明以下项目:
1. 协议书编号;
2. 委托人名称、住址、电话、注定代表人、经办人;
3. 委托项目和范围;
4. 业务项目的办理的方式;
5. 业务项目的期限;
6. 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7. 业务项目的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8. 违约责任及责任方式;
9. 争议解方式;
10.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11. 业务约定书签定的时间;
业务约定书一式三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一份交委托人,二留存,其中一份由经办人存入工作底稿,一份备查。
四、协议书及客户管理
(一)务约定书式样由办公室制定并统一印制管理。
(二)协议书应在印制完成,入库时统一分类、编号登记。编号方式由办公室确定。
(三)经办人应在代理协议书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副本报送到客户管理部门,客户管理部门应当登记《委托代理登记明细账》记载委托人的名称(姓名)、委托事项、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经办人、联系电话。
(四)业务项目承办人员应当在所经办业务办理终结10内,将完成的工作底稿报送到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到工作底稿后的2个工作日内登记《业务档案明细账》。
(五)客户管理部门在月份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报《业务项目统计表》,
五、业务约定的书的变更及续签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业务约定书,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业务约定书内容的,经所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经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变更协议,并按本规则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代理业务协议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委托人如有续约意向,经办人及时协商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及时签定协议书。
六、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七、本规则由方所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业务项目计划规则(讨论稿)
下一篇: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应选择“高并”方案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