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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约定书规则(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6-06-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12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业务约定行为,明确委托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和规范业务项目,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定义

本规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确定委托业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业务项目任务签定的合同。包括税务代理业务约定书、税务鉴证业务约定书和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注册税师业务需签定业务约定书的行为,包括:常年业务、单项业务、认证业务、咨询业务等。

三、签定业务约定书的程序

(一)、协商

1、委托关系的确定,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自愿受理为前提,在以下条件财时具备的情况下,应受理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委托人能按时、完整的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须的各种资料,并积极支持配合执业人员完成工作;税务师事务所能对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办;委托人信誉状况良好。

2、受委托的部门负责人与委托人就委托的事项及协议书签定进行协商。

协商的内容包括

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解释;

委托人应提供的具体资料与配合方式;

委托人委托项目的时间要求、完成程度;

业务项目的工作方式、方法和程序及标准;

报告方法、范围;

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协议书委托协商的内容包括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费用、收取方式及付款期限;

争议结决方式;

是否承担出差费用;

业务约定书生效时间及委托关系的终结、中止的情形;

其他需要协商的条款;

(二)、签定代业协议书

业务约定书在双方就委托事项和协议条件协商一致时签定。业务约定书就载明以下项目:

1.              协议书编号;

2.              委托人名称、住址、电话、注定代表人、经办人;

3.              委托项目和范围;

4.              业务项目的办理的方式;

5.              业务项目的期限;

6.              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7.              业务项目的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8.              违约责任及责任方式;

9.              争议解方式;

10.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11.         业务约定书签定的时间;

业务约定书一式三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一份交委托人,二留存,其中一份由经办人存入工作底稿,一份备查。

四、协议书及客户管理

(一)务约定书式样由办公室制定并统一印制管理。

(二)协议书应在印制完成,入库时统一分类、编号登记。编号方式由办公室确定。

(三)经办人应在代理协议书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副本报送到客户管理部门,客户管理部门应当登记《委托代理登记明细账》记载委托人的名称(姓名)、委托事项、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经办人、联系电话。

(四)业务项目承办人员应当在所经办业务办理终结10内,将完成的工作底稿报送到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到工作底稿后的2个工作日内登记《业务档案明细账》。

(五)客户管理部门在月份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报《业务项目统计表》,

五、业务约定的书的变更及续签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业务约定书,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业务约定书内容的,经所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经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变更协议,并按本规则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代理业务协议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委托人如有续约意向,经办人及时协商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及时签定协议书。

六、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七、本规则由方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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