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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培训资料(七)

发布时间:2004-11-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张掖方正事务所` 来源:原创 阅读数:1648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15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十三、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十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纳税人

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七、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七,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界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的批复

甘区政发[2003]106

 

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界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的请示》收悉,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二环路外延200米(城市规划区)以内征收土地使用税,税额1.5/平方米。

二、大满等11个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税额为0.7/平方米。各镇集镇规划范围由各镇政府界定后报送你局备案。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

                           00三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1990]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1990年3月7日国发明电[1990]2号《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管理基础好,只是在资金、原材料、能源及市场销售等方面遇到暂时困难,并经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停工待工企业,在1990年度内,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
  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停产期间,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停产期间,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仍在使用的车船应照章征税。
  ……

一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

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501号

成都市税务局:
    你局成税函[1992]463号<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对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内单位和个人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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