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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税收筹划案

发布时间:2006-05-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235
    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费税。 
    北京一化妆品厂为了减少税赋,利用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原理成立一家属于自己的销售公司。工厂把生产的化妆品以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减少工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现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用这种方式少缴消费税40多万元。 
    这样的筹划行得通吗?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该如何操作?《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税收征管法》第36条也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呢?在上例中,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在这种前提下,他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重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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