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培训园地 > 理论研讨 更多菜单 Menu

发挥注册税务师的职能 为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服务

发布时间:2006-05-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611
    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注册税务师行业是经国家批准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即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征纳双方的纽带和桥梁,应该为创建一个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税收是国家无偿的参与社会分配的手段,体现着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体现在税务机关积极准确地履行职责,依法征税,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证,以依法纳税。一个企业、一个团体、一个单位、一个人无一例外的都要和税收结下不解之缘,都要面对纷纭繁杂的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税收制度、执法水平、纳税意识等因素的影响,税收征纳关系矛盾在所难免,纳税人时常感到茫然、无奈和无助,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变得可望而不可及,纳税变成了负担,变成了不可避免的痛苦的事情。毫无疑问,社会需要为纳税人解疑释惑、需要为纳税人出谋划策、需要为纳税人提供帮助。自从我们——中国第一代注册税务师步入涉税服务,我们就应该深刻的体会到肩上的重担,对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依法纳税是建立和谐征纳关系的前提,依法纳税的基础是让纳税人全面的掌握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众所周知,我国采用多说中的复合税制,税收法规政策变化快,内容多,同时会计制度不断改革,财务会计和税收法规相互交织,加上纳税人获取税收法规信息的渠道有限,面对这些,纳税人感到茫然,往往造成错误操作,多缴或少缴税款在所难免;另外,纳税人在不断的为国家创造财富,将辛勤的劳动果实无偿的交给了国家,但是对税收的用途感到茫然,他们不知道国家收税用在了那里,从哪里知道这些信息,从而影响着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近年来,我省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有的举办专项业务培训、有的编印简报、有的编写通俗易懂的培训材料,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仅2005年底,举办企业所得税培训班、增值税培训班10多期,参加培训的人员3000多人,他们走遍河西, 深入区县,及时向纳税人系统的讲解了税法和最新的税收政策,为便于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开通了专业网站,设立了“我要咨询”专栏专门解答纳税人的问题,不到1年,共解答各类税收问题90余个,发挥了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作用。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为纳税人解疑释惑,做一个专业的税收宣传员,为创建和谐的税收关系铺路搭桥。
   税收法律关系就是税收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一方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一方是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和谐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表现是双方的法律地位对等,纳税人负有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义务,同时也享有很多的权利,税务机关具有税法规定的职责。但是,我们时常看到,这种本应平等的法律地位常常因为税收管理制度、执法人员素质、业务水平、收入任务、官本位思想等因素干扰而倾斜着,特别是那些繁多的审批项目,纳税人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他们无奈的应付着。如今年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税法规定在次年一月十五日前一次性报税务机关审批,由于相应的法规发布较迟,当地税务机关准备不充分,纳税人很难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准备齐全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致使很多企业蒙受损失,又如享受税收优惠,规定要经过税务机关备案或者审批,然而很难区分那些税收优惠属于备案、哪些属于审批,纳税人只能在无奈中应付。注册税务师是税收管理关系中的第三者,起着桥梁、纽带的作用,我们就应该通过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依法办事,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对税务执法人员的错误做法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整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将复杂税收征管简明扼要的告知纳税人,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还要注意,税收不是慈善事业,只有依法纳税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该缴纳的税款一分不能少,一分也不能多,作为注册税务师,就是要为纳税人策划最佳的纳税方案,帮助纳税人准确合法纳税,积极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要看矛盾的解决是不是公平、公正、合法。税收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分配,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由于人们对税收法规的认识、客观事实的判断等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识也就会产生差异,这很正常,但是由于纳税人在征纳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不知道,或者即使知道了也是以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托关系走门子解决,这样一方面不利于税务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助长了个别税务执法人员的不良作风,一方面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影响着和谐征纳关系的建设。作为注册税务师,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不遗余力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由注册税务师参与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达到了85%,税务行政复议达到了95%,参与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达到了64%,有力的推进了税收法制。2005年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受某公安机关的委托,出具了税务形式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避免了错案的发生;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了某税务机关拟对某公司税务行政罚款40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注册税务师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有力的驳斥了税务机关调查人员的错误观点和做法,最终以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结案。有些人可能认为,与税务机关较劲,无疑于以卵击石,我们现阶段还需要税务机关的支持等等,但是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我们是专门提供税收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纳税人最需要的时候不能积极主动地站出来,存在的价值又在哪里呢?
   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的税收关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需要税务机关、纳税人还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时刻牢记,现阶段我们的使命就是维护税法尊严,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税收关系。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第十四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我们应该不辜负国家的希望和重托,牢记使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