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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登记注册制度调整 经营者可到工商所登记

发布时间:2006-05-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孙玉波 来源:新华网 阅读数:1446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制度进行调整,个体经营者可在当地基层工商所就近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意见规定,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
    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应当向上一级工商局备案;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登记场所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依据、登记范围、登记条件、登记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宜向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对当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可以免发受理通知书和登记通知书。
    意见明确,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所长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意见还规定,受委托工商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待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和完善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并将涉及工商部门的国家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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