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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05-01-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办公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数:2266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对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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