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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修改 增加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

发布时间:2006-04-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何鹏 来源:上海证券报 阅读数:1284
   备受关注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昨日正式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和现行法律规定相比,草案实现了三大突破:增加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有关专家认为,这些修改有利于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25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草案说明时说,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3年,依据该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已达5.4万家,连同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6.7万家合伙企业,合计12.1万家。他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法律的弊端也日益明显,需要修改完善。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草案进行了三大修改:第一,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所谓有限合伙是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组织形式运用到风险投资中,可以由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资金投入者只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其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这避免了合伙人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发展异地业务。
  第三,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现行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规定不够明确。而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的优势,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为了确保有限合伙的承担责任的能力,草案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足额缴纳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企业出现风险,首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普通合伙人将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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