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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并非承认收费合法

发布时间:2006-03-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41
  针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8日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2月3日,新华社播发了《税务总局:赞助费择校费收入须缴纳营业税》等稿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也引发了“征税是否意味着这些收费合法化”的讨论。税务总局负责  
人28日回应表示,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更加清晰地界定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据他介绍,1993年颁布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包括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但对于2004年出台的政策,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理解不一,普遍反映需要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月12日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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