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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越权审批汇总纳税行为须纠正

发布时间:2006-02-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孙勇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1321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通知还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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