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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财产损失涉税鉴证 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06-01-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85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市今年将开展由中介机构出具企业财产损失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工作。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作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证据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在行政规章中作了明确规定,它的意义在于可以减少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未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而造成的失误带来的纳税风险;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批效率,避免国家的税款流失;发挥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特长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服务。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为了加强对鉴证工作的管理,保证这项业务的健康开展,大连市国、地税局的相关领导在接到总局文件之后在一起共同研究了开展这项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在国、地税相关的文件中明确指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鉴证,税务机关和人员不得干涉。并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严格考核,对年检不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有违纪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参与本次鉴证工作,对审核通过具有出具鉴证证明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告。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为此还专门制定了《关于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证明业务管理的制度》,明确了鉴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提出了行业自律要求,对违规操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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