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不止我一个对市政设施配套费是否要缴契税困惑。房地产企业财务、税务机关干部、税务专家各有各的说法。疑惑就得从众多信息中找比较靠谱的解惑,实话说基本上已经是 “山重水复疑无路”了。但是今天真是“梦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她在灯火阑珊处”,竟然在“税屋网站”(网址: www.shui5.cn/article/4d/113811.html)找到这样一个文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行便函[2017]14号),文中提及:国家税务总局口头答复,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哈哈,我一阵窃喜,豁然开朗,大家快来围观!原文如下: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财行便函[2017]1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成都市建委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我处请示了省局,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头答复,回复了我处。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据此我市从2007年4月1日起,暂缓将成都市建委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对于2017年4月1日前,已在税收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未将特大城市市政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均暂缓补征或追征其该部分契税,对于已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并已将契税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在上级部门明确以前,不予退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2017年4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口头答复通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发出来,道理很清楚,但是在甘肃算不算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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