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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西北新能源企业纳税风险高峰论坛选题介绍

发布时间:2017-10-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886

本届论坛是个尝试,如果确实有必要还将继续,是否有必要在于能否通过论坛表达自己的观点、听到权威的声音、解决现实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共识,也就是是否有“干货”,是否务实。方正税务师作为主办方之一将和其他协办企业共同努力,力求本届论坛务实,对参与企业有所帮助。为此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执业实际,初步筛选了如下11个课题,希望企业财总、税务专家、学者、税务官员提出宝贵意见,同时能发挥所长,发表真知灼见,为西北新能源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项目开办费及项目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

根据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相关规定分摊或者一次性扣除。对于新能源企业而言,按发电项目设立公司,筹办期间如何界定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自筹办至第一笔收入为筹办期间,有人认为自取得营业执照截止之前为筹办期间,由此会引起一定的纳税风险。同时,从会计上来讲,与发电项目相关的支出均应资本化,而税法规定应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加上发电项目还存在税收优惠项目与应税事项等问题,造成纳税调整错误。应如何进行调整,希望通过本届论坛,给相关企业一个思路。

2、项目试运行收入成本确认与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

据了解基本上所有的新能源项目(特别是光伏项目和风电项目)均采取总承包模式建设,试运行后再移交建设方是必经程序,这样都会涉及试运行收入和试运行成本的纳税调整问题。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项目试运行收入和成本通过在建工程进行成本的调整。根据税法规定,所有收入应纳入收入总额计税,当然免征期对项目所得不影响,但是对处于减半期和征税期的企业,在调整试运行收入后,是否调整影响资产计税基础就是问题。因此提出该选题的主要原因是讨论因试运行收益造成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在减半期和征税期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3、新建项目首笔收入确认时间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新建项目在尚未建成之前,创造条件或采取特殊措施提前并网发电(也就是在给税务机关备案三免三减半优惠的第一笔收入之前),主要特征是发电不持续、发电量非常少、结算金额小。大多企业都从正常发电开始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度,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但是有稽查人员认为应按照企业首次发电年度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度。为此,我们选择该议题,希望引起相关企业及税务机关的重视。

4、免税项目与应税事项所得额计算

众所周知,新能源企业都能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如何界定免税项目和应税事项一直是困扰企业的难题,如项目贷款利息收入,政府电价补助、碳排放收入、减免返还的流转税、政府招商引资奖励等项目如何划分为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希望在本届论坛找到新能源项目收入和非项目收入划分的具体明确的标准。

5、利息收入所得的计算

作为新能源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在所难免,利息收入主要包括项目专项贷款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等。企业认为利息收入所得应属于项目所得,而税务稽查人员认为利息收入属于应税事项所得,其所得额的计算也有各种方法,如利息收入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收入直接按适用税率征税、利息收入扣除虚拟成本后作为应税所得等方法千奇百怪。确实需要通过本次论坛进行一个细致入微的分析,消除纳税风险。

6、不动产购建支出划分问题

新能源企业的发电设施都由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等构成,既有动产的属性,又有不动产的属性,同时新能源发电设备其附属设施也是一样,从税收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此造成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和“营改增”后如何抵扣的问题。为防范税收风险,特选此议题,在本届论坛由专家指点迷津。

7、新能源企业税收优惠叠加享受

国家给予新能源企业很多的税收优惠,如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是区域性新能源企业有若干项目,并且兴建时间前后不同,各项目优惠期限不同,盈亏不一,如何才能更好地享受这些税收政策,如何达到税收最优化,规避纳税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希望通过本届论坛得到清晰的思路。

8、项目公司之间资产划转与企业重组

新能源企业的最大特点是按项目设立公司,这就造成一个母公司下有多个独立纳税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其实类似于一个生产车间,部分资源是共享的,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是存在有些项目盈利,有些项目亏损等情况,造成亏损不能互补,多交企业所得税;其次是不符合“减少法人单位数量、压缩企业层级、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后续必然会频繁发生项目公司合并、资产划转、收回投资等重大业务,为清晰项目公司重组的税务处理,一致认为应由一税务大咖深入讲解,开拓思路,以便准确处理,防范风险。

9、项目公司多个项目所得额划分及亏损弥补

本次论坛之所以选这个题目,主要原因是在实操中发现,某些区域性公司中有多个新能源项目,既有免税期的、又有征税期的,还存在盈利项目和亏损项目,不同项目之间所得额如何计算,项目亏损能否弥补,征税事项和免税项目所得的划分,申报表如何填列等,这些问题税收政策并不是很清晰,实操中认识也不统一,希望通过论坛让新能源企业理清思路,准确处理。

10、金税三期下税收风险的识别与应对

“金税三期”上线,预警评估系统功能强大,新能源项目技术密集、资金密集,涉及企业所得税较为复杂。经初步了解,本次新能源企业专项检查,几乎每个企业都有问题,可见纳税风险程度较高,潜在的风险依然存在。近期有新能源企业咨询,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数据的比对,发现企业多项指标异常,约谈解释。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享受减免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申报,交易发生但关联税种间关系不合理等,作为新能源企业如何在金税三期下对税收风险进行识别与应对,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的重要课题。

11、新能源发电占用土地税收

基于发展地方经济需要,当地政府都希望新能源企业的项目落地本辖区,增加了GDP,还能增加税收收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我们注意到风电、光伏发电占地面积大,对市政配套要求很低,一般都在荒滩戈壁,有些在城乡结合部。招商初期没有明确所用土地的税收问题,给予大面积的土地,但是建设投资运行后,所占土地原来是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土地,或者是将新能源项目用地纳入规划范围,然后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增加了企业负担,在征税范围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希望论坛在新能源项目土地税收问题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形成合力,维护新能源企业的合法权益。

说明事项:

对以上课题如有需要咨询,请与本所联系;如果选择好课题并计划在论坛演讲,请在10月底前与我所论坛筹备组联系,稿件和PPT电子版发至如下信箱:

 

课题咨询联系人:王   莉

联系电话:18919133708

投稿信箱:37004577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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