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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6-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27

财税[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们上报核准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来问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对各省(区、市)所报资源税适用税率进行了会审,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确定核准了各省(区、市)资源税相关品目实际适用税率,具体核定情况详见附件。

二、请按照确定核准的资源税税率情况,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628


附部分省(区)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税目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1

铁矿*

精矿

3.0%

2

金矿*

金锭

3.5%

3

镍矿*

精矿

4.0%

4

铅锌矿*

精矿

5.0%

5

铜矿*

精矿

6.0%

6

银矿

精矿

2.5%

7

其它金属矿

原矿(精矿)

3.5%

 

 

 

8

石灰石*

原矿

5.0%

9

硅藻土*

精矿

2.0%

10

矿泉水

原矿

1.5%

11

油页岩

原矿

2.0%

12

花岗岩

原矿加工品

6.0%

13

石墨*

精矿

4.0%

14

沸石

原矿

6.0%

15

石膏

原矿

3.0%

16

膨润土

原矿

8.0%

17

玄武岩

原矿

2.5%

18

硅灰石

原矿

2.0%

19

白云岩

原矿

4.0%

20

方解石

原矿

2.5%

21

滑石

原矿

4.0%

22

磷铁矿

原矿

5.5%

23

大理岩

原矿加工品

2.0%

24

萤石*

精矿

2.0%

25

矸石

原矿

1.0%

26

高岭土*

原矿

2.5%

27

石英砂

原矿

3.5%

28

砂线石

原矿

3.5%

29

耐火粘土

原矿

5.0%

30

砂石*

原矿

每立方米3.0

31

粘土*

原矿

每立方米3.0

32

其他非金属矿

原矿(精矿)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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