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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热点】中小型科技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036

1: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以按175%摊销扣除吗?

答:总局18号公告将享受此项政策的无形资产界定为201912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包括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2: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531日以前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该企业2017年发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可以按75%加计扣除吗?

答: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4: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5:创意设计活动的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6: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7: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8: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9:如何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及其限额?

答: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10: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有哪些?

答: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2:不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13: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1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及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即所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5: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6: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上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

17: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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