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注字[2005]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总局拟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协商,出台新的行业收费管理办法。现请各地围绕以下内容,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日前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本地区现行的业务收费标准。
二、召开税务师事务所座谈会,听取对业务收费采取哪种价格方式(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或者哪些业务采取政府指导价,哪些业务采取市场调节价的意见。
三、对现行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另外,《关于报送有关数据的通知》(国税注字[2004]6号)中要求:自2004年起,各地上报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户数(占应汇算总户数的比例)、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等有关数据要列入各地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总局管理中心办公室。但在各地(除个别地区外)的工作总结中均缺失上述数据。现再次强调:请各地将上述数据随同行业收费情况一并报送;并将上述内容包括在以后的年度总结中一起上报总局管理中心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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