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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涉税司法鉴定:注税行业优势与限制同在

发布时间:2005-11-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297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开始委托一些中介机构作涉税司法鉴定,涉税司法鉴定因此得以诞生和发展。大连、重庆、长沙、上海、杭州等地相继以税务师事务所为基础成立了涉税司法鉴定机构,标志着当事人司法鉴定权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涉税司法鉴定是一个较为新兴的领域。它是指专业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案件涉税事项依法进行的鉴定,鉴定人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司法鉴定提供了契机。而以提供涉税鉴证为业务之一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参与涉税司法鉴定时,在市场、专业、角色等方面,具有天然的行业优势。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除办理自行侦查的案件时进行鉴定以外,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法律对司法鉴定市场的主体和行为进行了规范,客观上就需要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起来的,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注册税务师行业这样的角色定位,实际上明确了自己在涉税鉴定市场上的定位。
  近年来,涉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而对涉税案件的审理往往使司法机关律师感到困难重重。原因在于税法虽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小项,但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而且具有很强的实务性,检察官、法官、律师对税法研究不多,对税收实际工作更是缺乏足够的了解。这导致案件的审判往往只能根据税务机关的介绍进行,因此引起了很多争议。而注册税务师行业是税收征管领域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在税收服务和鉴证领域的行家里手,具有比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更专业的优势。
  在刑事诉讼中,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偷税、逃税;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确切的纳税数额,特别是在税务机关作为被告时,法院仍然依据税务机关鉴定结论作判决。这既不符合证据规则,又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客观上需要中立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参与进行涉税司法鉴定,以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通过近几年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共同努力,由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开具的涉税鉴证性报告已成为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公众评估企业税收的一种重要依据。因此,税务师事务所完全可以胜任涉税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要求。
  由于司法鉴定属于司法范畴,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门颁发,而注册税务师则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分别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而且目前注册税务师业务范围中还没有司法鉴定一项。因此,注册税务师要进入司法鉴定还有一定的限制门槛。
  如何跨过限制门槛?笔者认为目前有三个方面的事情要做。一是针对管理部门的不同,加强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取得各方对涉税鉴定的共识。二是鼓励和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积极申请涉税司法鉴定业务。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司法鉴定的申请门槛不是很高。因此,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行业宣传、政策支持等方式鼓励税务师事务所积极申请涉税司法鉴定业务。三是事务所本身要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高采信率。对于司法鉴定行业来讲,采信率是关键,只有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采信率,才能得到当事人的青睐,这是鉴定机构的生命力。因此,取得鉴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遵循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严格执行执业程序,拿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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