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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解读:印花税委托代征范围扩大

发布时间:2016-12-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闫淑清 阅读数:1807

. 政策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自201711日起施行:

. 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

. 延续性征管要求 

《规程》中对应纳税凭证管理、据实纳税管理、核定征收管理基本承袭了前期的印花税政策,只是在细节上有变化。如:

1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如何贴花?

《规程》明确,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2核定征收纳税期限可一个季度

《规程》第十四条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委托代征范围扩大 

税务机关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 减免税备案管理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登记簿》复印件;

3)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税务机关印花税风险管理 

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1)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2)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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