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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增值税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6-1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任殿飞 阅读数:2018

它是土地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值税影响很大,它就是拆迁。

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拆迁还建),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还建其实质都是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代价,按增值税原理应当由被拆迁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专用发票载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金,实际则是无法操作的。

为帮助纳税人认识这一问题,我们分补偿方式说明如下: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其实是开发企业购买被拆迁人的不动产,以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换句话说,是接受补偿人转让其不动产,补偿对象可能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个人,作为补偿对象或者被拆迁人取得补偿款实质是对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丧失的补偿,按规定应作为销售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开具普通发票,当然就不能抵扣了。

2、还建

还建就是产权置换,也就是以物易物,包括原地还建和异地还建,是以新房补偿给被拆迁人,其实和货币补偿的性质一样,被拆迁人取得开发企业交付的房产视同对原来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要作为销售处理,接受还建的一方缴纳增值税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免税的则开具普通发票作为拆迁补偿费用支出凭证,税是无法扣的。

当然,开发企业在交付还建房产时,按照销售不动产处理,被拆迁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向被拆迁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其他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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