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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过路、过桥、过闸)抵扣的3大误区

发布时间:2016-10-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来源:办税总动员 阅读数:2166

小伙伴们对于过路费发票知多少?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出文51号至731号过路费发票能抵扣,它的地位就上升了。但虽然该项政策执行至今,小伙伴们还有很多误区:

误区一: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

1财税【201647

201651日至7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可抵扣进项税额。

2财税【20168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本通知自20168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综述:一般纳税人从201651日起,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且没有政策截止日期噢!

误区二:通行费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取得非财政部门监制的通行费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行认证并抵扣。是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因是普通发票故不需要认证,也没有180天的限制。

误区三:所有通行费发票都能抵扣

取得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监制),不能抵扣进项税。

ETC卡充值取得通行费发票,因此时未接受道路通行服务,此时不得计算抵扣。待实际接受道路服务后,取得的非财政票据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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