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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67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2号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6年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试点行业范围

此次我省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试点范围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瓜子、干果、棉纱、啤酒花、羊肠衣、马铃薯淀粉、甜玉米罐头、冰葡萄酒、皮特果原汁、玫瑰花露、苹果出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纳入扩大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有关规定,对照相应的核定扣除方法计算确定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次推行的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全部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三、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事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规定,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要认真核算2016430日前的库存应转出进项税额形成应纳税额一次性入库,对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61231日前将进项税应转出额分配各申报期申报缴纳,但需做好台账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试点纳税人2016430日前的期初库存进行实地测算核定,形成税企意见一致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并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局。

四、有关申报事项说明

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相关规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并结合纳税人自身情况,填报《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五、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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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个标准把的肠衣长度为91.5米。

六、本公告自20165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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