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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生产企业合并方式的选择

发布时间:2005-11-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134

 2005年11月19日               星期六

 基本资料:彩电生产企业A因种种原因出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经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该企业资产总额共3000万元,负债总额共5000万元。该企业两年前从国外进口一套彩电生产线,生产前景看好,该生产线购进时原值为12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另一彩电生产企业B对企业A的生产线比较感兴趣,欲对此进行购买,以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双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初步协商,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只是购买方式没有最终确定。现在已经有两种方案,企业B将A全盘购买或者只购买单条彩电生产线。试对这两方案进行分析,并考虑是否有更好的方案。
 筹划分析:方案一,将企业A全盘购买,这是合并的一般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很显然企业B必须全部承担企业A的债务负担。虽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企业在资不抵债时被全盘收购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A的2000万元的净负债也足以让企业B望而却步,收购企业A意味着净损失2000万元。
方案二,只购买单条生产线。
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则对企业A来说,由于存在转让不动产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
1500×5%=75(万元)
而且由于该固定资产销售价比购进价高出300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其税额为
1500×4%=60(万元)
此外,不动产的转让所得500万元还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33%=165(万元)
当然企业A反正是要破产的,这笔费用不算什么,但对企业B而言,这种购买方式立即要求支付1500万元的现金,这笔资金的占用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
很显然,方案一和方案二都不能令人满意。这里我们还有方案三。
方案三,企业A线以其具有1500万元评估值的彩电生产线设立企业C,并使企业C承担企业A的债务1500万元,这样,企业C净资产为零。这时,再由企业B购买企业C,企业A再依法破产。
在这种方式下,企业B以承担债务方式收购企业C,而且企业C净资产为零,几乎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只是企业A在分出企业C时,应依据税法就资产评估增值的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而且企业B几乎不用支付现金便可以达到预定的目的。

 筹划结果: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三是最佳选择,在这种方式下既能使成本最小,又可以避免支付大量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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